创业贷款可达1000万!两部门联合发布退役军人创业贷

2025-03-04 21:27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退役军人创业贷进一步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通知》。通知明确充分运用退役军人获得的军功荣誉表彰等信息,在客户准入、贷款额度和期限等方面予以倾斜。

此外,通知明确,银行可在现有信贷产品中积极为支持对象匹配适合的产品。支持对象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要优先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同时,鼓励研发专属信贷产品,努力满足支持对象融资需求。

据悉,通知中提出的支持对象,主要包括:个人创业的退役军人、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退役军人创办的中小微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其中,个人创业的退役军人是指有条件、有意愿创业,但未办理工商登记的退役军人;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且退役军人作为经营者满1年的个体工商户;退役军人创办的中小微企业是指退役军人担任控股股东或法定代表人满1年的中小微企业;退役军人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退役军人担任理事长满1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通知指出,有贷款需求的支持对象向所在地市或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在承办银行中自主选择1家意向银行。地市或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其退役军人身份,在日常联系、了解支持对象及其创办的经营主体情况基础上,及时将有需求的支持对象名单推送给承办银行。承办银行收到推荐名单后,应及时主动开展服务对接工作,深入了解支持对象实际融资需求与经营、资信等方面情况,加快开展调查、审查、审批等工作,提高审批授信效率。对审批通过的支持对象,承办银行不仅要及时发放贷款,还要定期回访支持对象,做好贷后服务工作,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还款来源等开展跟踪监测。

此外,通知要求,贷款资金用于支持对象自身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购房、投资、理财等非生产性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承办银行要认真落实贷款审批各项要求,认真开展贷款审查,加强审核把关,自主决策发放贷款。对恶意拖欠银行贷款、存在逃废债行为的,承办银行要将其纳入失信债务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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